組織辦法
國立中山大學奈米科技研發中心組織辦法
90年11月21日90學年度第1次理學院院務會議訂定
90年12月13日90學年度第2次任務編組中心審查會議通過
90年12月25日校長核定
107年07月31日107年度奈米科技研發中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04月23日108年度研究中心審查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07月25日校長核定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山大學任務編組中心設置及裁撤要點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中心定名為「國立中山大學任務編組奈米科技研發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
第三條:本中心之宗旨為倡導奈米科技之研究和開發,並接受公私立機構之委託,進行奈米科技專案計劃推動之業務,俾有助於國家整體奈米科技之拓展與學術水準之提昇。
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
第四條:本中心置研究開發組、教育訓練組及企劃推廣組,分別支援校內跨院系有關奈米科技之研究和開發,及負責整合有關奈米科技之教學、訓練課程,並推動本校與國內其他奈米科技相關機構之合作業務。
第三章 編制與預算
第五條:本中心設主任一人,推動中心事務,由校長聘任專任教授兼任之。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
第六條:本中心研究開發組、教育訓練組及企劃推廣組各置組長一人,由中心主任推薦專任教授或副教授送請校長遴聘之。
第七條:本中心為積極規劃研究開發、教育訓練及企劃推廣工作,得置顧問委員會研議重要事項,顧問人選由中心主任推薦學者專家送請校長遴聘之。顧問為無給職,但得酌給會議車馬費。
第八條:本中心運作採自給自足方式,唯一切收支均應列入校務基金,各項經費之報支依規定辦理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九條:本中心於執行研究開發、教育訓練及企劃推廣等工作計劃時,為求審議編列預算、掌握工作進度、評量各項績效及其他有關中心發展等事宜,應定期召開業務會議,中心主任為當然主席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 條:本中心每年需繳交成果報告。
第十一條:本中心每年需做自我評鑑及接受校方之評鑑,評鑑項目及方式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二條:如中心成立原因消失,中心主任得申請裁撤本中心,若本中心連續兩年評鑑為乙等或一次評鑑為丙等則自動裁撤。
第十三條:本中心各項作業規定、管理辦法、自我評鑑辦法,議事規則及發展計劃另定之。
第十四條:本辦法經本中心會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